三、防災教育辦理教學與宣導-2、3、4
完成課程所需要的條件
開始: 2014年 09月 23日(二) 00:00
到期: 2014年 11月 22日(六) 07:55
1. 2.學校辦理全校性防災教育教學與宣導活動情形:(12分)
(1)學校當年度至少辦理1場,得2分。
(2)學校當年度辦理2場(含)以上,得2分。
(3)學校當年度除辦理演練外,有採融入課程教學、競賽(防災海報競賽)、示範觀摩等其他形式辦理,一項活動有融入即可得2分,上限8分。
1. 3.學校辦理上述活動結合其他單位資源共同辦理情形:(12分)
(1)學校結合消防單位資源辦理,得4分。
(2)學校除消防單位外,能結合家長、志工、民間團體等其他單位社區資源共同辦理,一場得2分,上限8分。
1 4.學校辦理上述活動成效評估分析情形:
(1)學校活動至少1場有辦理成效調查並做成評估分析,得2分。
(2)學校活動有依辦理形式配合成效回饋調查或運用題庫進行素養檢測,一場得2分,上限8分。
(3)學校活動成效回饋調查或素養檢測結果有做成評估分析,一場得2分,上限8分。